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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亚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31-6/2022-00391
  •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3-02
  • 发文字号:三卫规〔2022〕31号
  • 发布日期:2022-03-03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亚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三亚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03 17:43:0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健委(局)、区教育局、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教科卫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为加强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市卫健委联合市教育局制定了《三亚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亚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三亚市教育局

2022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亚市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坚持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亚市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健行政部门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督导,督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行为、用药安全等;在辖区内承担部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工作。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咨询服务和指导。

三亚市综合执法局第二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监管。

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卫生保健设施及人员配备

第八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托幼机构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

第十条托幼机构必须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健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卫健委、国家教育部联合颁布的《保健室设备标准》,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负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管理。卫生保健人员包括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或护士、保健室专(兼)职保健员。

托幼机构卫生室医师必须取得卫健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应经过卫生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掌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具备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可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以下可设兼职保健人员1名。

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儿童保健业务水平和

管理能力。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托幼机构保育员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应持有省级以上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并接受卫生保健基本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食堂必须办理有效证照,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托幼机构餐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

第三章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主要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建立营养管理制度,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进行膳食营养分析,保证为儿童提供合理均衡的营养膳食。收托4~6个月

以下婴儿的园所要保证母乳喂养并提供必要条件;给4~6个月以上的婴儿及时添加辅食。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早期教育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强儿童体质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对每一位在园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内容主要有: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体检表、预防接种记录、患病情况登记等。

(五)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

复诊。配合医疗卫生单位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对查出的疾病及时进行矫治,并注意对行为异常儿童的特殊护理和个别教育。

(六)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七)协助落实国家计划免疫工作,在儿童入园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和儿童健康管理手册,未按规定接种和体检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和完成当年度体检;同时要做好传染病的管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八)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为儿童提供整洁、优美的活动环境。

(九)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措施,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十)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加儿童的自我保健技能,培养其健康的生活习惯。

(十一)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家园联系活动,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家长意见,让家长了解托幼机构保育和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十二)建立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及时进行资料的登记、汇总与分析,定期向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有关资料。

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七条儿童入托(园)前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园);医疗卫生机构应如实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幼儿园应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对在园儿童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儿童若转园(所),需由原托幼机构出具《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托幼机构在接受儿童入托(园)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收取《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和《海南省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本》,并建立健康档案。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一律不得招收。

儿童离园三个月及以上,须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可再次入园。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带其离园诊治。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新进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

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注:见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76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有关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食品)方可上岗。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病,以及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淋病、梅毒、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者,需要离岗治疗,治愈后持市级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托幼机构发现工作人员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通知其离园诊治。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健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卫生保健评价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卫生保健评价程序:

(一)新申办的托幼机构按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把幼儿园卫生评

价结果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具备组织进行评价条件的,可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进行评价,由市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注: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卫生评价合格的签发合格报告,新申办的托幼机构凭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到各区的行政审批局进行申请注册。评价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托幼机构整改后再申请评价。

(二)已经取得办园资格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复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合格幼儿园评估的指标。评价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根据整改意见限期完成。申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托幼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接收3岁以下儿童的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幼儿园主管部门是教育行政部门)将卫生保健评价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托幼机构等级评价中。

第二十四条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技术指导组,组织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及督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要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档案”,定期检查与指导,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结果及奖励处罚情形进行公示。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健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将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政综合执法局依《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附件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附件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附件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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