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三卫医罚〔2026〕6号
被处罚人:易辉红(地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岗乌镇纳马村苗子田组17;身份证号码:522528XXXXXXXX1238;性别:男;民族:汉族)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25年9月26日在三亚市天涯区桶东路7号天涯区易氏理疗药店为他人实施中医针灸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9月29日《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0929Y01);
2、2025年9月29日易辉红《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10月9日杨某《询问笔录》1份;
4、易辉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三亚市天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查易辉红是否具备行医资质的报告》1份;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
8、刻录光碟1张;
9、拍摄照片10张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向你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桶东路7号天涯区易氏理疗药店的原经营场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卫医罚告〔2025〕14号)发现已关停,执法人员电话与你联系你拒绝过来签收也拒绝提供现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彩信的方式给你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卫医罚告〔2025〕14号),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电话与你确认你表示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卫医罚告〔2025〕14号)。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序号32)的规定,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裁量阶次为一般违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医疗器械1箱(针灸针2盒共27小包、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4盒),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74号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4楼财务科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