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吴文华:
经查实,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三亚市天涯区文明路110号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玖圆整(¥2999)。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三卫医催〔2018〕2号《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催告书》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要求陈述、申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三亚市政府二办办公楼一楼三亚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三亚市文明路145号三亚市政府二办办公楼一楼
三亚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联系电话:88271955。
三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