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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亚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执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31-6/2025-05717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09-23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亚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执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5-09-24 17:33:14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亚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执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区卫健委、育才生态区教科卫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秩序,保障患者转运安全与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海南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琼卫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书(模板)的函》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亚市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备案申请

(一)资质要求

1.公立及民营医疗机构、急救站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执业前,需取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执业备案资格,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拥有与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车辆及设备设施;③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转运服务流程、质量安全控制、应急处置预案、人员培训考核等;④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非医疗机构类)申请执业备案前,除符合上述第1点中第2-4项条件外,还需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明确包含非急救医疗转运相关业务。

(二)提交申请

1.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申请材料,需严格参照《海南省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及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书(模板)》相关内容准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①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申请表(按模板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②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③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质材料,包括医护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司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需符合救护车辆要求)、从业资格证书及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证明、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近6个月社保缴纳证明;④救护车辆相关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检验合格证明、车辆改装审批文件(如涉及);⑤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转运服务规范、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收费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⑥申请单位承诺书(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遵守非急救医疗转运相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另须附上开展转运的救护车辆前、后和左右两侧外观清晰照片各1张,照片需能清晰展示车辆标识、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且拍摄时间距申请日期不超过3个月。

3.以上备案材料需按顺序整理成册,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至三亚市吉阳区新月路5号三亚城运大厦8楼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审批窗口,咨询电话:0898-38860123(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三)办理流程

1.资料受理: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重点核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审核合格的医疗转运机构,现场予以受理并出具《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医疗转运机构,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条目、内容及补正期限(补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现场核验: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医疗应急办公室、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市120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核验小组,对申请机构开展现场核验。核验内容包括:

①救护车辆:车身标识是否符合规范[标识样式、位置、颜色等需与《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一致],车辆设备配置是否齐全(如担架、吸氧装置、监护仪等必要医疗设备),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辆维护保养记录是否完整。

②人员资质:医护人员、司机的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人员岗前培训及定期考核记录是否完善。

③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制定具体的医疗转运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标准及应急处置方案。

④收费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物价部门相关规定。

现场核验结束后,核验小组需填写《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现场核验表》,由核验人员及申请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需当场向申请机构反馈,并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3.结果反馈:现场核验合格(或经整改后复核合格)的,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核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核验结果。现场核验不合格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核仍不合格的医疗转运机构,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复核结束之日告知其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申请机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日常监督检查

1.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医疗应急办公室、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市120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备案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救护车辆运行及维护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救护车辆,车辆标识是否保持清晰完整,设备是否定期检修。

②人员执业情况:医护人员、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等行为。

③服务质量与安全:是否严格按照医疗转运服务规范开展工作,是否存在延误转运、违规操作等影响患者安全的行为,是否建立医疗转运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④收费行为:是否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否存在乱收费、强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⑤投诉处理:是否及时处理患者及家属的投诉举报,投诉处理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反馈机制。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责令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开展复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信用监管

1.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机构的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信用信息。

2.对信用良好的机构,可在监督检查频次上适当减少,并将其作为行业评优评先的优先推荐对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的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将其信用信息推送至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等)。

3.信用档案信息通过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业自律与培训

1.鼓励已备案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加强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定期组织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相关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培训内容包括《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转运服务规范、应急处置技能、职业道德等,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情况纳入人员资质管理。

(四)投诉举报处理

1.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投诉举报专线: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898-88259538、0898-88273769;三亚市海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898-88812580;三亚市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898-88598912;三亚市天涯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898-88349869;三亚市崖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898-88834206。邮箱:sywszhjdk@sanya.gov.cn。

2.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调查核实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90个工作日,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3.对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转运机构,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机构信用档案。

三、责任追究

(一)已备案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执业备案或撤销执业备案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医疗转运服务机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但未办理执业备案的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备案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机构,不得继续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救护车辆信息、主要从业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备案机构,应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换发《非急救医疗转运执业备案凭证》。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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