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部门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未执行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通报
  • 索 引 号: 00823231-6/2024-05489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4-06-27
  • 发文字号: 三卫函〔2024〕283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未执行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通报

更新时间: 2024-06-28 10:22:04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医疗机构未执行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的通报

各区卫健委、育才生态区教科卫局、各医疗机构、各部队医院、各民营医院:

近期我委执法检查发现辖区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病历书写规范》《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三亚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卫函〔2021〕757号)等有关规定,未落实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三亚市吉阳榆和医院于2024年上半年在实施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时,有2名未成年人孕妇,在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均未满18周岁,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派出所和属地卫健委等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最高检、国家卫健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七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三亚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卫函〔2021〕757号)。现对三亚市吉阳榆和医院予以全市通报,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以为戒,务必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全面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工作;

二、三亚市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未按照市卫健委《关于加强落实三亚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卫函〔2021〕757号)有关要求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进行巡查、督导职责,现予以通报。请吉阳区卫健委立即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未落实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我委将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存在问题“回头看”检查,如有发现未落实整改的,将依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文域名: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

主办:三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4602000029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4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