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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三亚市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31-6/2021-00281
  • 主题分类: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发文机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4-25
  • 发文字号:三卫函〔2021〕226号
  • 发布日期:2021-04-26
  • 主 题 词: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三亚市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4-26 16:53:51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健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育才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我市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了解人群的碘营养状况,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科学补碘的防控策略,我委制定了《2021年三亚市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1年三亚市碘缺乏病监测方案


三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1年三亚市碘缺乏病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消除我市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了解我市人群的碘营养状况,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科学补碘的防控策略。根据《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6〕359号)和《2021年海南省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监测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观察重点人群尿碘、盐碘水平以及甲状腺肿大率等情况,及时掌握我市重点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和内容。在全市开展孕妇、8-10岁儿童碘营养监测。

(二)监测方法。按东、西、南、北、中划分5个抽样片区,在每个片区各随机抽取1个点。我市抽样情况为海棠区林旺(东)、崖州区保港(西)、天涯区三亚湾社区(南)、天涯区马岭(北)、吉阳区南新(中)。收集监测点的人口、上一年度经济收入情况等信息,填写表1-1。每个点抽取一所小学(至少包括1个街道)共5所小学,随机抽取40名8-10岁非寄宿学生(男女各半)共200名,进行尿碘、甲状腺容积、家中食用盐碘定量检测,当学校学生不足时,可从邻近小学抽取补足,填写表1-2;每个小学随机抽取5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完成表1-3的答卷调查(人数不足时,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学生中补足)。每个点随机抽检20名孕妇(早、中、晚孕期尽量均衡)一次随机尿样及家中食用盐进行定量检测,填写表1-4,对每名孕妇进行表1-5问卷调查。统计学生和孕妇问卷情况,填入表1-6。每个片区共抽检儿童家中盐40份,孕妇家中食用盐20份,学生尿40份,孕妇尿20份。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1.碘盐:在学生和孕妇采集食盐后,即在现场进行半定量检测(若在检测中发现有非碘盐,应查找并登记非碘盐的来源渠道);随后将盐样送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采用《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碘的测定》(GB/T13025.7-20123.1)进行检测。合格碘盐:碘含量高于或等于18mg/kg,且低于或等于33mg/kg的食用盐。不合格碘盐:碘含量低于18mg/kg,或高于33mg/kg的碘盐。非碘盐:碘含量低于5mg/kg的食用盐。

2.甲状腺检查:采用B超法,按《地方性甲状腺肿诊断标准》(WS276-2007)判定。

3.尿碘含量:采用《尿中碘的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107.1-2016)。

(四)监测时限。10月30日前,完成监测及数据传报。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监测方案培训。对监测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统一监测方法、技术规范,保障监测工作协调有序。

2.监测技术培训。从事甲状腺B超检查的专业人员,须培训合格后开展监测工作;尿碘、盐碘和甲状腺检查、数据录入技术统一由省级组织培训,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监测工作。采集孕妇尿样时,应避免与妇科B超检查同时进行,防止因腹部B超检查饮水过多造成尿液稀释。

(二)实验室及B超检测

1.承担尿碘和盐碘检测任务的实验室,须经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每批样品测定须同时检测标准物质。开展儿童甲状腺B超检测。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备份的尿样、盐样应至少存放5个月,以备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现场督导时,对至少5%的盐样、尿样检测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

3.今年省对我市儿童和孕妇盐和尿样各20份样品进行复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三)数据管理

1.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上报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新上岗的监测信息管理人员须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岗位培训才上岗。

2.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二)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承担碘缺乏病监测人员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2)具体实施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调查工作。

(3)负责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本辖区监测结果。

(三)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配合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监测工作。

五、报告与反馈

2021年10月20日前将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结果通过全民健保平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子系统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子系统中地方病监测部分录入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11月5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传送,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向同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工商、质监、市场监督、盐务等相关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六、信息利用

(一)市、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二)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各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检、市场监督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监测通报,充分利用监测信息,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能,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实施应对措施情况,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三)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原盐产区、碘盐覆盖率及合格碘盐食用率较低地区的监管力度,发现有病情严重回升地区,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适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四)在缺碘严重且普及碘盐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卫生等部门要对严重缺碘的育龄妇女,尤其是对孕妇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采取安全、有效和适宜的强化补碘措施,预防发生新生儿智力残疾。

(五)卫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财政、工商、质检、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碘缺乏病监测信息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联合通报。


附件:1.相关术语和定义

2.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相关表格


附件1:相关术语和定义

附件2: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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